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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黄冈,发生了一件让人大跌眼镜的奇葩事。陈女士在某小区有套房,打算去装修,却被小区保安给拦住了,一查房号却被告知房主竟变成了陌生人。陈女士大吃一惊,赶紧去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才发现原来是前夫搞的鬼。


【资料图】

原来,该房产是陈女士与前夫共同购买的,登记着2人的名字,离婚时约定这套房产归陈女士所有。万万没想到,前夫竟背着陈女士,找了个女的冒充她,手持假身份证拍照并签字,将房子卖给了易某。

根据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材料可以看出,身份证正反面明显有异,《买卖合同》上也缺少陈女士的签字。在有明显瑕疵的情况下,不动产登记中心仍办理了过户。陈女士认为不动产登记中心不是主谋就是“帮凶”,于是,愤而将不动产登记中心告上法庭。

最终法院判决,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程序违法,依法向陈女士赔偿。而不动产登记中心也甚是委屈,声称自己只是形式审查,也是受害者,也准备向有关当事人提起诉讼。

这种离婚后背着前妻(夫)卖房的案例还真不少见!很多人以为《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你,就以为万无一失了,这房子铁板钉钉是自己的。但是,房产还需要变更登记。如果没有变更登记手续,其中的风险那可真会出乎人的意料。

本案中,陈女士前夫之所以能背着陈女士偷偷卖房,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房产登记没有变更,仍登记在两人名下。第三人仅凭房产登记信息无从得知,房产的真实情况。再加上前夫又找人冒充陈女士,携带着假的身份证,这才瞒天过海,把陈女士的房产给卖了。

另外,陈女士前夫之所为能顺利出售该房产,不动产登记部门客观上也发挥了“帮凶”的作用。即使假冒的女子与陈女士非常相似,但身份证造假却非常明显。如果不动产登记部门审慎审查,会很容易发现其中的猫腻。可见,不动产登记部门确实存在过错,让不动产登记部门承担部分损失并无不当。

那最终这套房产还能回到陈女士手里吗?

《民法典》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即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时是善意,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且还办理了不动产登记。受让人善意取得该不动产。

如果易某有证据证明,自己受让该房产时是善意的,且以合理的市场价格购买,在房产已变更完登记的情况下,该房产的所有权人是易某。陈女士无法要回此房产。但陈女士可要求前夫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对于陈女士前夫的行为,面临的不仅是民事赔偿责任,其行为还涉嫌刑事犯罪。

根据《刑法》第280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陈女士前夫伪造陈女士身份证件,骗取产权过户,给陈女士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应当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后,此案也给我们提示:离婚后,尽快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把房产变更到自己一个人的名下,防止节外生枝、夜长梦多。

对此,您怎么看呢?欢迎留言、转发!#黄冈头条# #黄冈# #女子离婚后房产被前夫伪造身份证卖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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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的售房、租房广告是假的 安居客要承担责任吗?

湖北黄冈有客户从安居客上找到房源,买了房子,却不想房源是假的。邵某、李某等人盖了一百多套房子是违章建筑,根本就没有预售许可证,却利用安居客等平台,发布虚假广告,销售房屋81套,获得购房款1228万余元。现在李某、邵某被判刑,但是购房人的损失却没有能追回来。

不少朋友也租过房子,租房时候发现安居客、房天下平台上有不少合适的房子,可是真的要租的时候,却发现这些很诱人的房源,根本就不存在,就是假房源。对此,安居客要承担什么责任呢?

首先,安居客是广告发布者,有义务审查广告主发布广告的真实性。具体到房产销售广告,安居客应该审查发布的房源有没有预售许可等文件。发布的租房广告,应该审查有没有房产证件。

《广告法》第二十七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其次,如果安居客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如果明知道是虚假广告而发布,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广告法》第5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黄冈市市区商品房开发将配建公共租赁住房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精神,有效增加市区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更好地满足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大学生、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困难群体住房需求,在原有保障性配建政策基础上,市住建局修订起草了《黄冈市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配建办法(征求意见稿)》,4月29日,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指出,保障性住房配建,是指在我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内通过招、拍、挂等方式取得建设用地进行商品房开发,按照一定比例配套建设产权归政府所有的公共租赁住房。

保障性住房按照商品房开发建设项目计容总建筑面积(含配建保障性住房面积)中扣除还建安置面积后的建筑面积5%的比例配建。

商业占比超过60%且住宅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含)的开发建设项目;市、区政府主导集中建设用于回迁安置的开发建设项目;开发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含)以下或扣除还建安置面积后的建筑面积不足3万(含)平方米开发建设项目,可不配建公共租赁住房。

竞得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项目建设规划方案审批后30日内,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签订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按照规定履行配建责任的,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

【房地产调控政策】山东济宁、湖北黄冈、广东清远和阳江、浙江温州和舟山等城市,已将当地新发放首套住房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调整为LPR减35个基点至LPR减60个基点,降幅在15个至40个基点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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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10月新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为4.3% 较上月下降4个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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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类别: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与房地产-房地产市场监管

主要诉求:1.希望住建局的领导们尽快协调,中梁九号院开发商与承建商之间的矛盾;2.尽快全面复工,保证一期按时交房;3.希望住建局加强中梁九号院资金监管,防止开发商拿钱跑路。

事实和理由: 坐落于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新港北路中梁九号院由于开发商与承建商之间产生矛盾,双方一直僵持着,导致已经停工了8个月。

合同规定于2023年3月31日交房,按照目前时间进度完全无法做到按时交房,而且前期已有现场到访,开发商给出了施工进度表,但是承建商未按时间进度表施工,每天20来个人在磨洋工。所以恳请政府出面尽快调解双方矛盾,以达到全面复工的目的。

老百姓花钱砸进来可经不起他们企业家之间的战争,一部分人指望着房子尽快交付取媳妇,一部分指望着小孩上学。所以恳请政府部门尽快处理,以保障我们老百姓的生计,不然每个月外面租着房子还得还着月供,重点是房子什么时候交付都是个未知数。

另外希望政府加强对其监管账户资金加强监管,防止开发商最后破罐子破摔拿着钱跑路。在这我们也只能仰仗政府部门的庇护了,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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